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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规定形同虚设 企业诚实信用责任何在

http://www.soufun.com 房地产门户-搜房网 2008年03月11日 14:58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提要]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在从事市场交易时,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根据合同条款履行其义务,不能回避法律和合同。它要求经营者不搞投机取巧,弄虚作假,以欺骗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坚持信誉第一、信守合同,自觉履行义务,不能逃避责任,单方做出改变合同的规定。  

【案情】:

消费者洪某诉称:2007年10月14日与某装潢设计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修合同,装修位于晋城路的房屋,合同总价款95290元,工期从2007年10月24日到2007年12月24日。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当日已预付28000元,合同约定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后付第二期款项。由于工程进度缓慢,消费者在2007年11月27日预付第二期工程款37000元。但是直到2007年12月7日卫生间、厨房间、客厅的地砖都未镶贴完成;按照合同规定应该工期过半油漆工进场,可该公司一直拖延不施工。最终消费者与该公司工程部经理协商由消费者自己先垫付卫生间、厨房间、客厅的地砖和面砖材料款,然后在合同第三期款中扣除。现离竣工还有16天,工程仍未过半,消费者已支付工程款76000元,消费者与该公司交涉多次无果,投诉至我办要求解决。

【处理过程】:

我办在受理该投诉后,仔细作了研究分析,及时同消费者和装潢公司取得了联系,了解、核实情况。调解时消费者要求该公司按合同规定给予赔偿,遭到该公司拒绝。在调解中尽管我办工作人员积极、耐心地居中调解,与该公司说情论理,但该公司并没有因此认识到自身的装修存在很多问题,最后还是终止结案。

【评析】:

我办认为该公司没有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在从事市场交易时,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根据合同条款履行其义务,不能回避法律和合同。它要求经营者不搞投机取巧,弄虚作假,以欺骗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坚持信誉第一、信守合同,自觉履行义务,不能逃避责任,单方做出改变合同的规定。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因经营者自身的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还应当给予消费者合理的赔偿。”

【提示】:

我办认为消费者在签定装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签订装璜合同要细看。在签订装璜合同时,要看清合同文本内容,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要用书面形式予以确定,并作为合同的附件;二是选择装璜公司要谨慎。在选择装璜公司时要对装璜公司有无合法的经营资格,有无装璜施工的专业资质进行了解,必要时向有关部进行核实,谨防“假冒”名牌公司;三是加强与施工单位的联系。在装璜施工过程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随时监督施工进度,加强与分公司或总公司的联系;四是不要将装璜款全部付清。支付装璜款要根据双方订立的合同进行,不要提前付清,付款后要取得装璜公司开具的有效凭证。

责任编辑/sunliping.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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