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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与设计样板不符 诚信经营须规范样品买卖

http://www.soufun.com 房地产门户-搜房网 2008年03月11日 14:51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提要]消费者也应培养、建立与深化自己的维权意识、树立规范订立合同的意识。也只有这样,企业和消费者之间才能共同和谐。  

案例简介

去年4月,消费者张先生因装修房屋与某公司进行洽谈,装潢公司根据消费者要求设计了房屋样板,消费者确认后,双方达成协议并签订了装饰装潢合同。待工程完毕,消费者验收时,张先生发觉整个装修与当初的设计方案相去甚远,例如,原设计为干净整洁的白色壁橱板上最后呈现出令人感觉不适的土黄色等等。张先生于是与该公司经理交涉,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于近日投诉至我办。

我办接到投诉后立即上门进行了调查,我办专业同志认定,整个装饰装潢并没有大的品质问题,即并非一般质量问题。笔者所见,本案之所以出现争议是因为装潢公司当初的设计方案与实物产生的差异过大,举例来说,当初设计的白色壁橱门板使人感觉干净整洁,而实物中所呈现的土黄色与金先生的心里预期有很大的落差。

法理分析

《合同法》第168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所谓“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加工、设计出来的,用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以样品来表示标的物品质并以之作为交货根据的买卖称为“样品买卖”。

采用样品买卖时,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的品质相一致。换句话说,凭样品买卖的特点,是加强出卖人的责任,视为出卖人担保交付的买卖标的物与货样有同一品质。同时,出卖人应当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笔者认为,如果出卖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买受人不但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可以认为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对买受人来说是“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从而符合合同法总则所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本案中,笔者认为,经营者的履行瑕疵至少有二:1、经营者提供的样品并非能够完全反映实物的品质,例如,土黄色的壁橱门板取代了原来设计的白色门板;2、经营者未整个装饰装潢作充分的说明,即经营者应当通过明示的方法向消费者说明订购实物后可能产生的一些问题。据此,我办可以支持消费者的要求,要求经营者调换相关产品或者解除合同。

消费建议

1、对于消费者而言,为了检验买卖标的物是否与货样品质相同,笔者建议消费者可以采取封存保留货样的办法,以待验证,为将来可能产生的争议做好取证工作。

2、针对于样品买卖的提供者,经营者应当提供能够完全反映实物品质的样品,并对样品作出充分的说明。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经营者有义务也有必要做到上述义务,保障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总之,我办真心希望广大厂商能恪守诚信经营理念,不断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同时,消费者也应培养、建立与深化自己的维权意识、树立规范订立合同的意识。也只有这样,企业和消费者之间才能共同和谐。

责任编辑/sunliping.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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