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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15主题:诚信维权

http://www.soufun.com 房地产门户-搜房网 2008年03月11日 14:08 中国消费者协会信息网  
   [提要]全面、充分履行与消费者的约定义务,守诺践约,反对规避自身义务及各种商业欺诈行为,促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市场监督机制。  

(七)与行业协会合作,举办系列“诚信·维权”论坛

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要向行业深入,通过行业来推进企业自律,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可以与一些行业协会合作,就一些热点问题举办论坛,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形成的原因,推动行规、行约的修改、完善,使一些行业在诚信经营和维权方面率先行动起来,做出表率,带动其他行业提高自律水平。

(八)举办“中国3·15论坛”等多种形式的社会活动,深化年主题的宣传和研讨工作

“中国3·15论坛”要以宣传“诚信·维权”年主题为主要内容,全面总结中国消费者运动二十年来的经验,剖析中国消费者运动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探讨新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与实践。年内还将在全国开展“诚信·维权”年主题网上论坛和公益广告大赛。

四、全社会共同努力,进一步开创消费者保护事业新局面

《消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开展“诚信·维权”年主题活动同样必须依靠全社会共同努力,特别是要突出强调立法、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及大众传播媒介的作用。

(一)消费者希望有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强调《消法》的性质和适用范围,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锐利武器

与传统民法相比,《消法》所调整的当事人的关系具有特殊性:侧重于对弱势一方的消费者予以保护,同时对强势一方的经营者予以限制。注重对消费者正当权益的保护是《消法》的核心,也是消费者保护法治建设的基础,更是推动我国消费者保护工作走向深入的关键。开展“诚信·维权”年主题活动,要求立法、司法机关切实关注《消法》的实施状况,制定和完善与《消法》配套的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真正将《消法》的精神贯穿于消费者保护法治工作的始终。

2、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切实解决消费者面临的问题

法律规定总是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一定的空隙和不适应性。尤其是在我国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对消费者保护而言,法律的不健全不仅表现在“无法可依”,更多表现为一些法律法规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交易习惯和模式,自觉不自觉地片面保护经营者的利益,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成为某些经营者的“保护伞”。诚信原则不仅仅是法律对经营者的一般性号召,而是要求经营者必须履行的强行性规则,经营者不得以协议加以排除和规避。立法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明确经营者的诚信义务,澄清某些行业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不合理认识,对做好“诚信·维权”年主题活动、推进消费者保护工作至关重要。

3、积极创造条件,降低诉讼成本,及时解决消费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消法》赋予消费者解决与经营者争议的五种途径之一,也是消费者合法权益最有力的保障。但是,目前消费者以诉讼方式解决消费纠纷仍然存在较多障碍,特别是随着汽车、商品房、旅游等逐步纳入消费者的消费领域,消费者在质量鉴定、举证、确定管辖等方面缺乏足够的信息和知识,诉讼成本高昂,经常限于“两难”境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心无力”,助长了一些不法经营者的嚣张气焰,一些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得不到及时惩治,甚至造成消费者采用某些极端手段,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积极创造条件,降低诉讼成本,及时解决消费纠纷应当成为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也是广大消费者的迫切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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